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兵科发〔2022〕15号)和《关于印发<兵团关于师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21号)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五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每家企业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后补助,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后补助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一)在后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四)后补助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或科技服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