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自治区级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应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执行,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第六条文化和旅游厅统筹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监督等工作,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辖区县级创建单位初审、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为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市,第十一条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辖区内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三条创建单位经自检达标后可向所在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满足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标准的,向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初审验收报告、验收打分及检查项目说明材料、创建单位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及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命名为“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从被认定命名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中进行检查初审,且自治区验收得分达到1000分以上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厅依托宁夏智慧文旅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单位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自治区级示范区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