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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霞浦县心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霞浦县生态环境局 | 2023-06-08
2023年3月3日、3月7日,我局两次组织人员到你公司位于霞浦县下浒镇文星明村碗里自然村的养殖场地进行现场检查,3月30日对你公司员工叶*亮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宁德市霞浦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当场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3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宁德市霞浦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当场对排污管道内残留液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3月10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3年3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2、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和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3月7日现场勘验附图、3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霞浦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霞环站〔2023〕6号)、《宁德市霞浦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霞环站〔2023〕7号)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霞环保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序号1,我局于3月31日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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