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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 2023-06-0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现就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标准(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二、组织实施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待区级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区经委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三、工作要求(一)各属地单位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确保申报质量,(三)时间要求:各属地单位应于7月5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word版、相关盖章PDF版可适当延后)、在线导出企业自评表(一份纸质)报送至区经委,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6月8日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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