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第九条【项目提出单位职责】项目提出单位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政策和制度,(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执行或者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资料报送区财评中心,第十八条【征求意见】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前应当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数据核对,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并经核对后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评审争议复核】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反馈意见导致区财政部门直接出具评审报告时,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评审,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结合本办法实施评审,第二十五条【整改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3个月以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有关执行或整改情况,第二十八条【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责任】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三十一条【其他相关单位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