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2020年5月9日区政府印发《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二、修订依据和过程《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以及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四、主要修订内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评审工作职责、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运用、评审管理和附则7章,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适用范围为“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将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补充进《管理办法》第五章中,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管理办法》已征求市财政局、区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点调整为“(一)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区财评中心职责】第四点调整为“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第十四条【评审条件】工程结算评审原则第三点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概算控制预算、决算原则,第十八条【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第二十五条【整改机制】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3个月以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有关执行或整改情况”,并视情况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抄送区发改、区住建、区审计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