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二章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一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第三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