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河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3〕1号)有关规定,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企业向所辖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不推荐理由必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企认定网”点击“机构管理”进入,申报汇总表(附件3)和开发区、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推荐汇总表(附件7)各一式2份,其中“申报汇总表(附件3)和开发区、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推荐汇总表(附件7)”电子文档提前发至指定邮箱,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拒绝企业申报、否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辖区内有效期的高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