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雪梅):你(单位)因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在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见证下送达了《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绍虞人社监询字〔2023〕74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本机关下达的《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绍虞人社监询字〔2023〕74号)的要求接受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通过不接听电话、不出面处理本案相关事项、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进行回复的方式来逃避公司相关义务,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虞人社监令字﹝2023﹞43号),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虞人社监令字﹝2023﹞43号),如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232室联系电话:0575-80270213/18888772570附件:绍虞人社监令字﹝2023﹞4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pdf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