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连城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连城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连城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厂房是指连城县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所开发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其所拥有和管理用于租赁的其他工业用房(包括仓库、办公楼、宿舍),三、入驻程序(一)入驻企业与连城县投资促进中心签订《投资合同书》后领取并填写《连城县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申请事项依次由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连城县投资促进中心、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二)入驻企业与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签订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用的临时《厂房租赁合同》,持临时的《厂房租赁合同》到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签订正式的《厂房租赁合同》,连城工业园区已经入驻的企业厂房租金标准保持不变,第一期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入驻企业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物业公司、租赁厂房企业代表,五、优惠政策(一)入驻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连城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从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之日起4年内享受租赁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补助政策,企业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先缴纳租金至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指定账户,县财政局和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文件向入驻企业兑现租金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