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由市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市本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五)负责指导承储单位做好医疗物资轮换工作,负责协调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参与政府实物储备医药物资的轮换,第三章承储单位的条件和职责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原则上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卫健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第十六条生产能力储备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至5年,第十八条市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由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流通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可向市卫健委申请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帮助轮换,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第四十二条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