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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2023-06-07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7日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在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市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第四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可以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第五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向区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含承诺书),区局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局,第八条市局自收到区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局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核验报告(变更);(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三)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区局将本年度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市局,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3.核验报告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查意见书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6.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7.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8.核验报告(变更)PDF下载: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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