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第十三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第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