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有序实施,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报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4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