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长泰县迦南石材经营部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停业超过6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企业2022年未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经我局实地核查未发现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企业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综上:上述企业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我局经研究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