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铜仁市精神文明办2023年6月7日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文明行为,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鼓励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定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100元罚款,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