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我局对我市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且未申报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核查,发现厦门丰润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2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已注销、倒闭、迁移或失联,登记注册在上述单位名下的50台特种设备未办理状态变更手续,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上述50台特种设备进行10天公示,现公示期已满且未收到相关单位的异议,我局决定对其中27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停用、23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联系电话:0592-2699838附件:1.公告停用特种设备清单2.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附件下载:·4附件_附件1:公告停用特种设备清单202305.xlsx·4附件_附件2: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20230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