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规定的航运企业开展的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低于1%/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给予一定存量与增量业务奖励,通过不低于50%的风险分担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自贸委)二、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三)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三、加快航运资本市场发展(五)提升航运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航运企业,按照发行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申请享受市、区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厦门港口局、金融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四、增强航运防风险能力(七)加快发展航运保险,对国内外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再保险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分支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港口局,建立政府、港航企业、金融机构与院校协作的航运金融人才培养机制,符合条件的航运金融人才可参评本市金融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社局、教育局、厦门港口局、发改委、财政局,厦门海事局)七、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十)支持航运金融产品、服务与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