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宿业治安管理,第八条民宿业经营应当落实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一)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请治安管理系统账号,(三)民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民宿业经营场所:(一)违法建筑、地下空间或具有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第十条民宿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民宿业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第十一条民宿业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入住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业进行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开展民宿业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民宿业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二)对民宿业开展治安检查,(四)向民宿业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五)对民宿及民宿入住人员,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民宿业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