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计划包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两部分,2.上一年度运营状态良好、服务能力突出、孵化成效显著并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二、申报条件(一)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科规〔2023〕2号)中的相关规定,(二)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服务能力突出,三、申报材料(一)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供: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6.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或与投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为在孵企业投融资案例,10.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13.可以证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专业型孵化器提供),15.上两个年度及当年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相关证明文件(服务内容、费用额度、支出明细等,(二)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须提供: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申报书,9.可以证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专业型孵化器提供),11.上两个年度及当年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相关证明文件(服务内容、费用额度、支出明细等,推荐单位重点审核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推荐单位汇总所推荐项目的纸质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