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社会物业运营主体打造专业楼宇,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依条件分档给予不超过年租金40%,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此前已按照三年等份申请的企业,继续按照三年平均的比例拨付,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四)本措施第五条第(七)款、第八条第(三)款主要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