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三)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四)符合条件的股权创投管理企业、私募证券管理企业、股权创投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PFM),(五)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主体,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关于福田区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第三章私募基金及产业投资支持政策第十四条落户支持(一)对新落户的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私募证券管理企业,第十八条产业投资支持鼓励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投资福田区非上市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产业投资主体、股权创投管理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第二十五条金融科技人才培育支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开展金融科技实习项目,依条件给予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年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或职业学校年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第二十七条其它本措施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