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的企业、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二)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条件新区管委会授权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全区中小微企业债务性融资支持工作,二、奖励政策本政策仅对企业从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获得的各类一年期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补助(不含不动产按揭贷款、贸易类贷款、项目贷款、票据融资、保证金存单质押贷款和纳入湖南湘江新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等新区财政承担风险的贷款),单个企业申报上一会计年度内的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的纳税额,企业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纳税额的30%,4.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的贴息补助,(二)担保费补助对企业通过合作融资服务机构获得的银行担保贷款,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的纳税额,企业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纳税额的30%,4.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的担保费补助,(三)其他补助对企业通过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所实际支付成本,2.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的获得贷款成本(含担保费)补助,2.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汇总各自受贷企业贴息(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通过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向湘江新区产业金融及企业上市服务中心(筹)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