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股权继承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死亡后,第四条股权赠与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第二章股权继承条件第六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应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七条股权继承人应满足《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条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组织完成,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继承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第五章股权赠与条件第十六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过程应符合《民法典》中有关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原则上不能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受赠人:(一)已持有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份3%及以上的;(二)其他经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认定的特殊情况,第六章股权赠与程序第二十一条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的股东,应自愿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四条赠与双方当事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附件:附件.docx1.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申请表2.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变更登记表3.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申请表4.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变更登记表5.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合同镇海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