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改价格〔2023〕14号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23年省驻南和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自动终止,特此通告,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财政局2023年5月31日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