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资信调查与评估以及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决议文件,(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第四十一条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第四十四条外省商业保理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第四十八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经营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