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总预算,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计划、分配、使用管理与督查,(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科技专项、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规定补助单位、补助额度和使用范围的项目以及市县联动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项目验收工作主要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全额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四、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费,(一)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二)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本县法人单位等科研主体在县域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科技专项、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规定补助单位、补助额度和使用范围的项目以及市县联动项目,第二十五条分期补助项目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五、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转化经费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