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验收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验收程序上把关不严、干预验收专家的评价意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评价、通信评议等形式组织验收,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以委托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组织相应验收,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递交验收资料,需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项目合同书,需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项目合同书,第十四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拨款、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全额拨付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