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其他部门已制定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为基本划分方式,严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现予以印发(可上省住建厅官网下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