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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6-0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及虽不足50%,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不论国有资金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的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或者其他公共建筑等,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各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或者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开展建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设计、审查,联系电话:0759-3588038)关于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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