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一)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二、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三)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六)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案,金融机构应在公开渠道展示各项汽车贷款产品的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合作经销商在公开渠道门店展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全部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不得引导经销商故意隐瞒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品信息,经销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通过查阅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开渠道披露的贷款产品信息,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一)完善服务价格及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