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监管等工作,第三条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二)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以上所列一、二、四、五条的失信行为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办理,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编制失信主体管理清单并予以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相关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程序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风险评分是指根据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知识产权监管信息、知识产权社会评价信息和知识产权荣誉、资质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无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企业主体不评分、不分级、不分类,第十二条信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按照企业主体信用风险评分和分级分类情况,将企业主体信用风险评分和分级分类信息推送至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