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制定了《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下简称R&D投入)给予财政补助资金,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或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第三章补助办法第六条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以企业近两个年度实际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R&D投入增量和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作为依据,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度不超过70万元,第八条企业R&D投入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和补助额度,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按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企业R&D投入信息清单,(四)省科技厅对清单中企业R&D投入强度、科研诚信、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意愿和企业评定类型等情况进行筛查,并商省财政厅根据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等,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缴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