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0日附件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二条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第三条认定小组下设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熟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及相关政策的专家,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应合同/协议、收款凭证、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下载打印的《服务外包接包合同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公章),第十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第十一条认定小组每年对资格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认定小组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