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按程序起草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邮件主题请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592-5760577联系人:王工附件1.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厦门市水利局2023年6月5日附件1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必要性水平衡测试是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和用水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我局启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二、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等现行法规和政策,附件2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等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根据用水情况开展水平衡测试,月用水量3000m3及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培训纳入工作计划,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单位开展的水平衡测试成果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七条(监督检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水单位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