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405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关于印发《三明市失业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明劳就〔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2023年5月我县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8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清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598-8793539,附件:2023年5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公示清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