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创新创业需求,第二章建设与备案第三条申请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众创空间拥有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职业服务团队,第四条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一)运营主体填写《孝感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第七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第八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内外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孝感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认定和绩效管理办法》(孝科技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