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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彭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5-29
我局起草修订了《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彭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9日附件1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工作,第四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完善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启动评定,第七条彭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命名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每三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一次复查,第十条推荐申报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附件2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评定管理工作,第四条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3.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牵头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部门联合评定等工作,每三年对评选的市级示范社开展一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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