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0/00:00:00邹平市长山镇公职律师管理办法长政发〔202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第四条党政办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七条公职律师可以受我镇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我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八)我镇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应当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第九条我镇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党政办负责我镇公职律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党政办建立公职律师档案,我镇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十四条党政办负责对我镇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公职律师参与省、市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