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维护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共性质城市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共性质城市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工程建设单位为该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为该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发展计划,道路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可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照明工程单项验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因历史原因未能移交且经修复后可以投入使用的遗留项目,经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和说明,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接管工作时,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不予接管:(一)不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相关设计标准和验收规程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用电电表过户,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照明工程单项验收,由市政公共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用电接入点后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的用电管理工作并承担用电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