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科技局负责建立《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支持企业名录库》,并提供给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合作银行,第五条科技创新贷款工作由科技局、财政局、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向科技局、财政局反馈科技创新贷款信贷投放、管理和回收情况,第二章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第七条科技创新贷款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林区设有营业网点并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部门,第八条科技创新贷款由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第九条科技局及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供求情况,第十条合作银行受理科技创新贷款申请后,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贷款实行《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支持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随时申请,(二)科技局就企业填报的《林区科技创新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三)合作银行根据企业贷款申请予以受理,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到合作银行推荐函后按照内部程序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及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通过审贷程序的拟贷款项目,第十七条当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技创新贷款代偿率超过一定比例后,林区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