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市地方标准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本部门、本行业市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书面通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申请,市市场监管局不予立项:1.不属于泉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市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制定要求开展技术审查,(二十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四、监督管理(二十七)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完成情况、市地方标准的评估和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市地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三十)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组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