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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2023-05-22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版权局2023年5月22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市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负责本市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本市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四、审查程序(一)市商务委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市商务委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二)市商务委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五、审查材料(一)市商务委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应将下列相关材料转至市知识产权局:1.技术出口经营者信息、技术进口者信息、技术所有者信息,(二)市商务委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六、审查意见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出具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书面意见书,“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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