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为了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一、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要求(一)在厦门市海域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等相关要求,其物种选择按照《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选择物种指导名录(第一批)》(附件1)和《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常见禁止放生(放流)物种(品种)名录(第一批)》(附件2)执行,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报告和报告程序(一)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应当提前15天填报《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告表》),主动向放生地所在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物种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四)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及时审查报告材料,加强对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濒危、珍稀物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职责做好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数量统计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交上一年度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总结,(六)本通知由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附件:1.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选择物种指导名录(第一批)2.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常见禁止放生(放流)物种(品种)名录(第一批)3.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表4.厦门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报告联系方式表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5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