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引导与支持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文广新旅局根据丰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和本市实际情况,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兑现文化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奖扶政策及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奖励政策,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一次性奖励、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4.新获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由市财政给予所在乡镇或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数10间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房间数6间及以上)由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给予1万元/年的一次性奖励补助,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交下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1)《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