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人员,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向第七条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注册,第九条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等级及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