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要将本通知及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企业,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1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评估申请,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2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双超”或“双有”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高耗能”类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可联合组织评估验收,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各地要根据本年度评估和验收工作任务,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评估和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对部分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或方案实施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保障工作质量各地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要求,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评估验收工作情况,联系人:生态环境厅黄杰028-80589253省发展改革委李飞飞028-86705928省环科院清洁所罗斌18428346679邮箱:生态环境厅614874351@qq.com省发展改革委823212708@qq.com附件:1.2023年度四川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2.2023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名单3.2023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4.2023年度评审未通过情况信息登记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