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2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99号)已经到期,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重新公布,二、主要内容《通知》明确: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收取的学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期间收费标准,不超过我省现行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大类收费标准与全日制财政生均经常性拨款之和,本硕连读、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三、有效期限《通知》自2023年新生入学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