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发放条件(一)自2022年7月26日(含,并于2022年7月26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第二条发放标准(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四)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专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可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就职于市、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补助,补助所需资金按下列比例承担:市属企业所需资金由市级全部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第七条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单位就业后考取在职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新引进是指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第八条政策衔接已经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人员,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