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博士后工作体系,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博士后工作综合服务管理部门,第六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创新实践基地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委托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创新实践基地积极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一条创新实践基地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第十二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第十三条创新实践基地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帮助创新实践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考核,第十五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相应的工作合同,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应当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